办件标题 基建期业务招待费处理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请问一下:某需要较长期建设方面投产和产生收入的基建项目(如水电站)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建设期间管理费)并在项目完工时结转为固定资产原值,如果需要参照40%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原则,那么这不能扣除的部分在哪个年度进行纳税调整?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办件编号 NSZX20200400196 提交时间 2020-04-01 15:52: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业务招待费不能计入在建工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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