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0425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20-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依据《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税政〔1995〕42号)【税乎网注:目前执行川财税[2010]12号】规定,对开发费用按4%扣除。这一标准,的确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可按5%扣除的规定标准。对于您建议我省参照其他省市做法,改按5%扣除开发费用的建议,我们认为有一定合理性。鉴于现行政策是由省财政厅制发,建议将此提案交财政厅办理,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做好相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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