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转租不在当地的不动产预缴税款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一: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房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这个“取得”是指哪个日期(交付日期?发票日期?产证日期?)怎么界定?
二房东转租不在当地的不动产,是否需要按这个条文来,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或者能不能有办法不预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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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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