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发票备注栏未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
留言时间:2021-04-2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2016-2017年期间接受的建安发票备注栏未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现要求施工方换票,施工方有权拒绝换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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