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通讯补贴收入标准的问题
内容 省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您好!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务费用可以个税税前扣除,请问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这个公务费用的标准是多少?相关的文件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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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反映要求
办件编号 LM20210300472 提交时间 2021-03-12 10:18:3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王茜同志: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责成有关业务部门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将相关政策向您进行了解释,我省暂未出台公务费用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3日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3 11:00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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