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成都集中供地第一批次限价房是否适用3%预征毛利率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川省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执行。请问,成都集中供地第一批次中的限价房是否适用3%预征毛利率呢?
办件编号 NSZX20210600648 咨询时间 2021-06-29 11:45:2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按8%至20%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9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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