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留言时间:2021-07-2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请问:此处的改制重组应当如何理解?母公司单纯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是否属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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