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9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通过红筹构架海外上市公司,境外开曼公司(上市公司)、香港公司都是壳主体,实际的资产、人员、业务全部都是在中国境内的相关主体。现开曼上市公司授于境内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此时,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境内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境外公司股份对境内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境内公司须先按接受资产进行税务处理,随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不构成境内公司实际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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