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前进行了资产评估,房产税计税依据
日期:2019-10-31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请问,我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并在此过程中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在账务上调整了房产的价值。想请问一下现在自用房产计征房产税的依据是原值还是评估后的价值。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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