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研发项目加计扣除
日期:2019-08-29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研发项目需要生产试制品(车辆),试制品成本按会计准则规定,该成本包含了生产厂房、非研发设备(如生产产品用的车床等)的折旧费用,请问,该类折旧费用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直接投入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如果不能,请问具体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如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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