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咨询
日期:2019-08-12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第一条中说“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之前福建省地税局回复相关问题时说明了以上没有强制要求,现咨询四川国家税务局对此是否作强制要求?谢谢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19-08-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57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19-08-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054号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 : 2019-08-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