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土地增值税中“可”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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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咨询

日期:2019-08-12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中第一条中说“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之前福建省地税局回复相关问题时说明了以上没有强制要求,现咨询四川国家税务局对此是否作强制要求?谢谢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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