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餐饮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
日期:2019-08-1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税务局的领导,您好,想问下销售方开出的餐饮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规格型号和单位可以不填吗?因为对于餐饮服务来说确实不涉及这些信息。消费者强行说要填写规格型号和单位的话能不能予以拒绝?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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