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代扣代缴手续费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10-14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根据财税[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际工作中,有理解认为:一般情况下单位才是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收入也是单位的收入而非个人收入,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个人仅是从事扣缴岗位工作,单位给予这些岗位的奖励已属于特别奖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文件说的个人办理代扣代缴仅指个人支付其他人报酬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取得的税务机关给的手续费才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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