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留言时间:2022-03-1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目前补充医疗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请问如何判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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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1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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