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日期:2019-12-0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前期与一家施工企业签定施工合同,因未结算,对方也未开票,现在结算已办理,需支付对方工程款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但对方公司已注销无法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凭借对方工商注销资料、合同及非现金支付方式的银行回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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