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日期:2019-12-0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前期与一家施工企业签定施工合同,因未结算,对方也未开票,现在结算已办理,需支付对方工程款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但对方公司已注销无法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凭借对方工商注销资料、合同及非现金支付方式的银行回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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