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支付国外非居民企业委托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四川省税务局:支付国外非居民企业委托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回复日期:2019-11-21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委托国外的大学在其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宣传推广我们的产品。其实就是和其合作举办这个研讨会,我们这边出一点费用,然后这个大学在这个研讨会上宣传推广我们的教材和产品,我们支付给这个大学委托服务费,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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