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02017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3 10: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商务局:
叶继平等3位委员在台州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20171号提案《关于政府应加大精准扶持力度,降低疫情对外贸企业冲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积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上级税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减租减息减税减费减支“五减”政策,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一)疫情期间“五减”减税相关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 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8.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疫情期间“五减”减费相关政策
1.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12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2.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下调至0.5%,执行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加大出口退税力度,助力外贸企业发展
(一)争取出口退税计划。市税务局持续关注海外疫情对我市出口退税计划的影响,严谨细致地做好出口退税计划需求的测算和调度,及时向省局汇报,积极争取出口退税计划,切实满足出口企业退税需求。
(二)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持续跟踪出口退(免)税进度,加强分析监控,压缩退税周期,帮助企业提高资金流转效率,降低出口企业成本,做到应退尽退快退。对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全市一、二、三类出口企业,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达到3.5天以内,切实提高出口企业获得感。
三、结合疫情防控扩大宣传辅导
我局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落实全市“打好疫情防控总体战、打赢经济发展翻身仗”大会精神,积极投身地方联防联控,出台“税务30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开展“三服务”,用好税收大数据,全面推动企业产销恢复,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硬、两战赢”贡献了税务力量。
(一)全面覆盖,广泛推送。充分利用短信、税企邮箱、微信、移动客户端、12366热线、媒体、办税厅、纳税人学堂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疫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同时,完成全批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工作,实现了政策宣传的全覆盖。
(二)精准靶向,深入宣传。对于省局按季下发的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亏损企业名单,利用征纳沟通平台等渠道,点对点推送政策、摸清情况,帮助相关行业企业了解政策。为帮助企业更好地做好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台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费用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
(三)创新宣传培训模式,打造大宣传格局。积极对接各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各项政策宣传,扩大宣传效应。创新开通“直播间”“云课堂”等模式,为纳税人提供网络互动、点播下载回看等培训新体验。
四、深入优化纳税服务措施
我局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不断拓展办税缴费方式,提升优化现场办税服务,着力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税环境。
(一)线上积极推行“非接触式”服务。持续促进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深入推广和全面应用,稳步拓展网上办理事项范围,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APP、征纳沟通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办税缴费和征纳互动,实现退税、社保费往期补缴等多项业务网上办理。
(二)线下主动对接办税服务大厅。认真落实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开票金额从1.5%降到 0.5%,确保纳税人相关个税优惠应享尽享。
(三)加强与各相关单位联系。调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情况,逐一告知该项所得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信息联通,及时建立台账。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全市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通过天眼查等途径,逐户查找对接信息,实现了与金三系统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联通,做好企业扩产能的摸排并建立台账,为后续政策落实提供指引,进一步夯实了精准落实税收政策基础。
联系人:杨媛 联系电话:0576-88523906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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