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是否是税务部门?按季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能按年缴纳吗?
发布时间:2020-12-16 15: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三、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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