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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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判别?

发布时间:2020-12-16  15: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判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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