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许经营权出租
留言时间:2019-08-3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企业特许经营权”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是否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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