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缴纳退回
留言时间:2019-09-0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在9月4号申报单位8月份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忘记添加职工累计专项扣除,导致多缴了税费,请问,怎么样才能把多缴了的税款退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1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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