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进项构成计算是否考虑进项税额转出?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那么该进项构成计算中,进项税额计算办法是按照申报金额还是考虑进项税额转出后的实际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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