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调整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一般每年都要进行公积金调整,而且有的地市是8月才发文件,9月执行新标准,需要对1-8月已缴纳的公积金进行调整。这是每个单位都要碰到的,但一直没有看到一个怎样计算9月应发工资和9月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明。现在各个单位也是按贯例和自己的理解在处理。希望能有比较个权威的说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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