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公告第一条的理解
留言时间:2019-09-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请问:1、本条中将建筑与安装并列提出,是什么意思?2、是所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都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还是只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要分别核算货物与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19-09-1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解读: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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