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增值税处理规定
留言时间:2019-09-2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销售旧货放弃优惠,是否可以开具专票,如果不可以开具专票,是否有相应政策文件,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2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文件规定销售旧货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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