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增值税处理规定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增值税处理规定

留言时间:2019-09-2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销售旧货放弃优惠,是否可以开具专票,如果不可以开具专票,是否有相应政策文件,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09-2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文件规定销售旧货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