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留言时间:2019-11-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个人于2019年5月参加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减费用5000元后扣缴个税,1—4月无工作,也无收入。全年除上述工资以外无其他收入。请问该个人能否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按全年收入48000元减除年费用扣除标准60000元进行汇缴,申请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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