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1、 本公司是一家留学中介机构,与境外律师有合作协议,当客户需要出国留学相关服务时,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一定费用,同时客户直接与境外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境外律师将支付本公司一定中介费,但客户是将律师费直接打给本公司,本公司扣除中介费用后,将剩余金额打给境外律师,这种情况下是否仅需要对本公司收取的中介费开具发票给客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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