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票据遗失,受票方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取得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
留言时间:2019-11-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单位组织在医院体检,医院开具“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现因受票方遗失票据,医院表示无法重新开具。询问如下:
1.企业是否可凭借医院原始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医院财务章后,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2.企业是否能凭上述凭证,作为企业抵扣所得税的正规凭证?如果不可以,如何解决?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若缴款人不慎遗失财政票据,开票单位不得为其再开具财政票据,故建议缴款人向开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提供原财政票据存根联复印件(上面要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并据此入账进行财务核算。
2.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议联系属地税务部门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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