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单位车辆过户给个人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单位车辆过户给个人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单位车辆通过买卖过户给个人,单位所缴纳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再有如果单位是将车辆赠予给个人,那还会涉及到税费吗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入的时候属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该项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是依4%征收率减按2%。比如2016年1月份购入了一辆车子,但是是用于接送员工的,属于集体福利用的,则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并且当时没有进行抵扣,2017年进行销售的时候就按照简易计税办法。)

    2.如果销售的是二手车辆是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购入的小汽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故这类小汽车之后再销售的话按照适用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缴纳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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