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款专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水产畜牧局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又我司承建,收到县财政拨付的体系建设奖补,但是资金是由省财政先拨到县财政的,且拨付文件上的项目实施单位为畜牧水产局,并注明专款专用。请问我司收到的该笔建设奖补是否符合专款专用不征税入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具体情况建议企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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