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下月申报的城建税,本月计入税金及附加,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2-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增值税按照合同约定于次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于次月申报,但会计上基于权责发生制,税金及附加计入当月,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当月的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1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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