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子女认定
留言时间:2020-02-2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小明是独生子女,母亲再婚后与继父育有一子,父亲与继母结婚后未生育,继母的孩子与父亲不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只存在名义关系。这种再婚后两个家庭,三个孩子的情况,三个孩子各自应该如何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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