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贴现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最近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
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再贴现是免征增值税的,2017年58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想问的问题是,金融机构从企业拿到票据,开始贴现这个时点,一次性缴纳了从贴现到票据到期这段时间所有的增值税(贷款服务),但是中途再贴现给人民银行。。。
这个人民银行提供再贴现服务又是2016年36号文规定的免税的,不像转贴现那样可以按照2017年58号文分段承担税负。
我现在想问的:
1、从再贴现、把票据给央行到票据到期的这段时间,增值税由金融机构负担吗?
2、在贴现开始时一次性缴纳贴现到票据到期的增值税正确吗?还是按月取得利息时分期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业务,根据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据实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影响财税〔2017〕58号文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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