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开票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2019年10月收到对方公司打款10万元,未开票、未申报未开票收入,2020年1月准备开票给对方时,对方公司已注销,请问能将专票开给对方新公司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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