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以其持有的法人公司股权,对另一家法人公司投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15〕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发生非货币性投资的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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