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以其持有的法人公司股权,对另一家法人公司投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15〕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发生非货币性投资的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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