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业务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企业重组过程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或《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或不征增值税,但重组企业不选择享受所得税优惠(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能否开具普通发票,如不能开具普通发票,以后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怎么确定?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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