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财税〔2015〕101号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个人持股,是不是包括个人持有原始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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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01号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个人持股,是不是包括个人持有原始股的情况

留言时间:2020-04-0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财税〔2015〕101号第二条(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中的个人持股,是不是包括个人持有公司上市之前原始股的情况?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0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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