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外省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回到浙江省后可以扣除吗,如果可以的话季度报表、年度报表分别填入哪一列?
是核定征收的B类报表,不是A类。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可以扣除,凭税票到大厅办理预缴税款维护,申报时会自动带到“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栏次实现抵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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