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规定
留言时间:2020-04-2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教:合伙企业中至于有一个是普通合伙人,它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实中这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样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事实上是有限了;这是否违背了合伙企业原先无限连带责任的的立法目的?还是前面的陈述中我理解上有错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不属于税法范畴,属于合伙企业法范畴,建议您直接向相关部门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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