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富新建筑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6 10: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富新建筑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二稽罚告〔2020〕516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杭税二稽罚告〔2020〕516号
杭州富新建筑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6751732173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杭州富新建筑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8份,其中:2016年5月开具1份,发票代码3300152130,号码13607032;2016年8月开具3份,发票代码3300152130,号码13607035、13607037、13607041;2016年9月开具7份,发票代码3300152130,号码13607043 - 13607049;2016年12月开具10份,发票代码3300152130,号码13607050 -13607056、发票代码3300161130,号码18301393 - 18301395;2017年10月开具197份,发票代码3300161130,号码18301396 -18301417、发票代码3300171130,号码27945970 - 27946144;2017年11月开具100份,发票代码3300171130,号码09637325- 09637424,以上发票金额合计30726139.54元,税额合计5124437.16元,价税合计35850576.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处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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