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土地增值税对旧房认定条件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土地增值税对旧房认定条件

留言时间:2021-01-0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是温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中有几套商铺。2020年已经办理小产证至我公司名下,且2020年已将上述商铺对外出租。我公司计划2021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由于对于旧房认定没有更加明确的标准,请问一下我这种状态的房屋,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旧房?2021年土增税清算时,是否无法与我公司的其他开发产品一起清算?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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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2021-01-0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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