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
浙江源鸿住宅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336948 )
经我单位采取各种方法均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单位决定将黄岩东方家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告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021年1月7日
附件6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告知书
纳税人名称 |
浙江源鸿住宅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310031481336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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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
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345号1101室 |
联系电话 |
84222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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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项目名称 |
黄岩东方家园 |
清算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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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启源 |
联系电话 |
1380658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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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姓名 |
王启源 |
联系电话 |
1380658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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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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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已申报的税款与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相一致,经对你单位黄岩东方家园项目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有如下涉税情况,请予以核对,并在收到此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好送回我单位。对所列涉税情况你有陈述、申辩权利,我单位将会在处理时予以充分考虑,逾期视作放弃,我单位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报送的黄岩东方家园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5.62%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理由如下:1、你公司未在达到应清算之日起9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理清算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20年3月24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黄税二通〔2020〕10004号)文书,2020年5月13日再次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黄税二通〔2020〕10019号)文书,2020年12月16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黄税二限改〔2020〕10037号)文书,要求你单位在2020年12月限期日前补充相关资料,但你单位时至今日未按照要求足额提供资料,致使该项目无法进行清算。 2、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第四点规定:清算项目估算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根据估算,该项目综合税负率为5.62%,高于5%,确定该项目征收率为5.62%。
审核人(签名):郑榆、何为峰、林菊芳、施加荣
税务机关(盖章)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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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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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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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1份,交纳税人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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