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皓威包装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6 1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皓威包装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二稽罚告〔2020〕562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杭税二稽罚告〔2020〕562号
杭州皓威包装有限公司(913301103281655709):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2016年9月,你单位向张某购买材料,其提供了由第三方上海明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发票代码:3100161130,发票号码:10542011-10542014,金额合计326081.2元,税额合计55433.8元,价税合计381515元,涉及货款通过个人现金支付。上述发票于2016年9月认证抵扣55433.8元,并于2016年11月作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55433.8元,滞纳金221.74元。于2016年9月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上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
2、你单位于2016年8月认证抵扣上海筑淼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8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90593572,金额49658.12元,税额8441.88元,价税合计58100元,于2016年11月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8441.88元,滞纳金2.53元。
(二)拟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少缴税款处以一倍罚款96741.2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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