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新房旧房界定标准
留言时间:2021-01-2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们是杭州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批酒店式公寓,销售许可证于2017年度取得,房屋于2017年底竣工,竣工后用于出租,已出租了将近2年,尚未销售,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们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是按照新房还是旧房进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2-0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2、根据(95)浙国税外127号、(95)浙地税三3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浙江省新旧房按如下标准界定: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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