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临安XXX机械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3 10: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临安XXX机械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杭税二稽罚告〔2020〕513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杭税二稽罚告〔2020〕513号
临安XXX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041351U)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6年6月和7月,你单位通过个体户采购无缝管,取得上海绎春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93849614、93849650、93849649,金额合计193135.90元,税额合计32833.10元,价税合计225969.00元。上述3份发票分别于2016年6月、7月、10月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额32833.10元,并已分别于2016年6月、7月、10月入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单位与上海绎春实业有限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虚开,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应追缴税款100%的罚款计42608.1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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