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5 10: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二稽处〔202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二稽罚〔2021〕17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1日
摘录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税二稽罚〔2021〕17号
杭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XXX8XTW19J)
经我局对你单位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杭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法人代表个人账户和财务人员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元(含税),属账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
2、杭州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入账工资676357.52元,实际发放工资792553.37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税(2018年3-8月份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月-11月员工提成奖金,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同时2018年发放500元以上劳务报酬且未取得劳务发票金额137594.46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和城建税处以1倍罚款39060.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5847.34元,合计44908.0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4,908.0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要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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