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催报催缴相关事项解读及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06 14: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
一、纳税人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事由: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办理途径:
(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逾期申报
(如未进行违法行为处理,点击相应逾期申报表,提示要先进行处理。点击“确定”,跳转电子税务局“简易程序处罚”模块。)
(二)上门办理
请各纳税人至管辖税务所办理相关事项。(管辖税务所详见税务事项通知书)
嵊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领带园一路399号) 电话:0575-81380178 |
嵊州市税务局浦口税务所(浦口街道浦南2路) 电话:0575-83026977 |
嵊州市税务局三江税务所(领带园一路403号) 电话:0575-83367725 |
嵊州市税务局甘霖税务所(甘霖镇桃源横一路2号) 电话: 0575-83668605 |
嵊州市税务局三界税务所(三界镇振兴北路176号)电话:0575-83831980 |
二、纳税人收到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事由: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款办理途径:
(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款缴纳
(二)、上门缴纳
纳税人可选择以下办税服务厅进行缴款。
嵊州市税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官河南路799号) 电话:0575-81380056 |
嵊州市税务局甘霖税务所(甘霖镇桃源横一路2号) 电话:0575-83668605 |
嵊州市税务局三界税务所(三界镇振兴北路176号)电话:0575-83831980 |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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