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金华XXX置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9 11: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金华XXX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金税稽罚告[2020]2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金税稽罚告[2020]2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金税稽罚告〔2020〕28号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
金华XXX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2018年6月,你公司在其他应付款列支XXX利息45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000.00元;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XXXEMBA二期学费235200.00元,未并计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2434.02元。
(二)2018年12月,你公司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义乌市XXX国药馆 1296000.00元货款,该业务无合规票据,检查人员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该业务不得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未按规定取得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列支。你公司2018年账载业务招待费为1296681.00元,剔除上述不合规金额1296000.00元,实际业务招待费为681.00元,准予税前列支金额为408.60元,应调增272.40元,当年度汇算清缴已调增1049722.00元,本次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246550.40元。
2018年12月,你公司在财务费用-利息费用预提利息5400000.00元,该费用为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在检查年度内未支付结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以上共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46550.40 元。
你公司在2019年自查阶段补申报2017年度税费129005.31元,其中:土地增值税128402.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602.40元。补申报2018年度税费522646.08元,其中:土地增值税410914.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09582.43元,印花税2149.36元。
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77640.40元,本次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9005.31元,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706645.71元,至2017年度止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23628501.80元。
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26913391.42元,本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46550.40 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22646.0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3628501.80元,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8408793.9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102198.49元,扣减已申报853473.7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48724.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决定: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248724.76元55%的罚款,计686798.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决定: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101434.02元50%的罚款,计50717.0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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