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购买方为有统一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其纳税人识别号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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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为有统一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其纳税人识别号码吗

留言时间:2021-04-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购买方为有统一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其纳税人识别号码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4-2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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