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发票您需要了解的10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06 1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1日以后开具机动车发票,您有以下10个问题需要了解。
NO.1
《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发票种类?
答:《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此外还需注意,销售二手车或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NO.2
问: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哪些新的便利服务举措?
答:一是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NO.3
问:《办法》实施后,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2点要求:
1.机动车销售终端环节。按照“一车一票”原则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2.机动车流通环节。销售方应当开具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汽车经销商A从汽车生产厂家B购进一辆汽车并销售给C公司,C公司销售给D个人自用,则B公司开具给A公司以及A公司开具给C公司的发票,均为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开具给D个人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NO.4
问:《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上述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
3.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NO.5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操作?
答: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NO.6
问:《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答:《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NO.7
问:《办法》实施后,还可以继续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NO.8
问:受“一车一票”控制,最高开票限额不够,怎么办?
答:根据“一车一票”的原则,单辆车不含税价超过当前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需要申请更高限额。
例如当前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的纳税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票不含税价最高可以开具为100万元,若单辆车价超过100万元,需要申请更高额度的开票限额。
No.9
问:销售机动车给个人,开票时必须要录入个人身份证明号码吗?
答:根据新规要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其他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NO.10
问: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销售机动车时,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能开多辆车吗?
答:发票左上角打印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票多栏次,或者附件清单多辆车开具,但是规格型号栏必须要按规定填写车架代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严格按照“一车一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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